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性道
       陳妙貞
       王郁雯
被   告  黃正宏 (原名 黃菘榞黃培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
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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