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馬玲華 (即周 陳秋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