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陳彥潔 律師(即 黃忠民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0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9-ND-15166-9110002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89-NX-16183-3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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