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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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即
方克存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羅馬可 代理人 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4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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