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簡明哲 (即 郭慈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65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4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1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3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1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008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009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401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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