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李政忠 (即 李洪靜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2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3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4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X-0000000-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