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蕭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9937-41492002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0633-1192003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40720-3158004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2941-8132005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0817-916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