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讚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佰貳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零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一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㈢陸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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