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楊雅琴 被上訴人 劉協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