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7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美吟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頁第13行案由欄所書之起訴案號後應增列「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00
0、258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不符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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