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承受中興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之人)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 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民國92年12月9日本院92年度聲字第455號事件,以92年度存字第1732號提存書所提存的擔保物即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7年度債票3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1張,票號HH1108;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1張,票號HI000388;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1張,票號HJ000331)、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予變換為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之前遵照92年12月9日本院9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以92年度存字第1732號提存書提存擔保物即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7年度債票3張(面額新台幣100萬元1張,票號HH1108;面額50萬元1張,票號HI000388;面額10萬元1張,票號HJ000331)、面額合計160萬元在案。茲因該債票已到期,欲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裁定變換提存物為面額合計160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