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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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37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95年7月19日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95年度成簡字第29號卷第9頁),參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