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武峰 │中國農民銀行埔里分│94年7月10日│300,000元│Z0000000│││││行│││││├──┼─────────┼─────────┼───────┼───────┼───────┼──┤│002│張武峰│中國農民銀行埔里分│94年8月31日│350,000元│Z0000000│││││行│││││├──┼─────────┼─────────┼───────┼───────┼───────┼──┤│003│張武峰│中國農民銀行埔里分│94年9月15日│753,600元│Z0000000│││││行│││││├──┼─────────┼─────────┼───────┼───────┼───────┼──┤│004│張武峰│中國農民銀行埔里分│94年9月30日│800,000元│Z0000000│││││行│││││├──┼─────────┼─────────┼───────┼───────┼───────┼──┤│005│ 顧順宗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94年7月23日│460,000元│FA0000000││├──┼─────────┼─────────┼───────┼───────┼───────┼──┤│006│顧順宗│南投縣仁愛鄉農會│94年7月23日│50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