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0號
原   告  王壽康
訴訟代理人  何菊英
被   告  王壽璋
訴訟代理人  王鴻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6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附件所示之修繕方法及附表所記載之修復項目、修復費
用,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二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自行修
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2樓房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嗣於108年8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㈡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於108年9月26
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㈡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4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核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一樓(第
1、2、3層樓中樓)房屋(下稱系爭一樓房屋)之所有
權人,被告為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
樓(第4、5、6層樓中樓)房屋(下稱系爭二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
(二)原告所有之系爭一樓房屋之第3層樓中樓之樓梯頂版、室
內牆壁、前陽台、主臥室頂板均有漏水,第3層樓中樓之
室內牆壁亦產生壁癌,經原告委請專業人員檢查系爭一樓
房屋,認定其漏水原因均係為被告所有系爭二樓房屋之第
四層樓中樓疏於修繕而漏水所造成。被告於漏水期間曾通
知被告前來查看,但被告卻置之不理。
(三)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房屋至不漏水狀
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9,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被告認為系爭一樓房屋發生漏水情形並非被告系爭二樓房
屋之問題所造成,被告家中客廳沒有排水,只有一個公共
排水口即流理台,自原告提出之照片看不出係因被告系爭
二樓房屋之流理台漏水所致,被告認為漏水原因係原告自
行違建所造成。
(二)被告認為本件漏水原因之鑑定有瑕疵。第一點,關於鑑定
單位於鑑定時所使用之器具,並非儀器,而係使用塑膠杯
接水,再至被告家沖水沖到積水,被告認為此一鑑定方式
過於簡陋,且鑑定單位將承接漏水之塑膠杯安裝在樓下,
被告對此事並不知道,容有不公正。第二點,關於檢驗之
方式,鑑定單位係在被告家中廚房沖水,技師詢問被告是
否常常清洗地板,被告則回應住過來以後從未洗過地板,
被告家中廚房擁擠且有木櫃,被告於房屋剛建造時已經將
廁所打掉,並無進水之地方,不可能去沖廚房地板,但鑑
定單位卻在被告家中廚房沖水沖到積水,其後證明被告之
櫃子吸水。第三點,採樣之樣本數不足,所謂第4層樓中
樓,唯一可以進水處即為廚房,進水排水與隔壁屬共同壁
,是否可以去隔壁進行同樣檢測,但鑑定單位詢問隔壁住
戶以後,單憑隔壁住戶表示沒有後,即未去檢測。此外,
原告住處之陽台屬違建而且蓋在防火巷,但被告委請其他
專家判斷確認與漏水有關係。
四、本件之爭點: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室內及頂
版有發生漏水之情形,其漏水原因為被告所有系爭二樓房屋
疏於修繕而漏水所造成等語,惟此為被告所爭執,並以前詞
置辯。是本件所審酌者厥為:㈠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是否
有漏水及損害之情形?㈡系爭一樓房屋之漏水受損是否係因
被告所有系爭二樓房屋疏於修繕而漏水所致?如是,系爭二
樓房屋漏水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用為何?㈢原告所有系爭
一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用為何?㈣
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將系爭二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㈤
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一樓房屋之修復費用?
四、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是否有漏水及損害之情形乙節

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之樓梯頂及
室內有漏水及損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築改良物所有
權狀影本、系爭一樓房屋室內、外漏水、頂板油漆脫落及
樓版有裂縫之照片等件為憑,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
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之結果,
認定系爭一樓房屋「臥室一、臥室三靠近陽台處和第3層
樓中樓之樓梯頂版上發現有油漆脫落的痕跡,在一樓(第
3層樓中樓)建物之臥室一、臥室三頂版亦發現有樓版裂
縫的痕跡」,此有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8年月
1日新北土技字第1080001318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
定報告)附卷可稽。自堪認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內臥室
一、臥室三靠近陽台處及第3層樓中樓之樓梯頂版及臥室
一、臥室三頂版有漏水及損害之情形。
(二)關於系爭一樓房屋之漏水是否係因被告所有系爭二樓房屋
疏於修繕而漏水所致?如是,系爭二樓房屋漏水之修復方
法、項目及費用為何乙節:
1、系爭一樓房屋之漏水受損是否係因被告所有系爭二樓房屋
疏於修繕而漏水所致?
原告主張系爭一樓房屋之漏水受損係因被告所有系爭二樓
房屋疏於修繕而漏水所致之事實,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然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除據其提出上開證
據資料為證外,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進行鑑定,其鑑定結果亦認定:⑴鑑定標的物「延壽路77
巷4弄17號一樓(第3層樓中樓)」臥室一、和樓梯頂版
之漏水原因主要係因為同號二樓(第4層樓中樓)廚房樓
地版防水不良所致。⑵鑑定標的物「延壽路77巷4弄17號
一樓(第3層樓中樓)」臥室三靠近陽台處頂版之漏水原
因主要係因為一樓(第3層樓中樓)頂版(即共同版)有
裂縫,若經下雨就會造成此頂版油漆剝滲水等情形,此有
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準此以觀,就系爭鑑定報告所述
⑴鑑定標的物部分,其漏水原因係因系爭二樓房屋第4層
樓中樓廚房樓地版防水不良所致。而⑵鑑定標的物部分,
其漏水原因則為兩造房屋之共同版有裂縫所致。
2、系爭二樓房屋漏水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用為何?
⑴系爭二樓房屋第4層樓中樓廚房樓地版防水不良部分: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臥室一及樓梯
頂版之漏水原因主要係因系爭二樓房屋第4層樓中樓廚房
樓地版防水不良所致。其修復方法為將廚房既有磁磚敲除
至原樓版結構體後,施作防水材料,重新鋪設磁磚,其修
復方法詳如附件,修復項目及費用詳如附表,此有上開系
爭鑑定報告可參。
⑵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臥室三靠近陽台處頂版共同版
裂縫部分: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臥室三靠近陽
台處頂版之漏水原因為共同版裂縫所致。其修復方法為將
前陽台既有磁磚敲除至原樓版結構體後,施作防水材料,
重新鋪設磁磚,其修復方法詳如附件,修復項目及費用詳
如附表,此亦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參。
(三)關於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方法、
項目及費用為何乙節: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臥室一、樓梯
頂版及臥室三修復方式為:將上述頂版油漆脫落處剷除並
批土後重新粉刷,總修復費用估計為11,500元,其修復項
目及費用明細詳如附表一,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參。
(四)關於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將系爭二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
態乙節: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有系爭一樓
房屋因被告所有系爭二樓房屋第4層樓中樓廚房樓地版防
水不良及前陽台處共同版有裂縫,致其房屋臥室一、臥室
三靠近陽台處及第3層樓中樓之樓梯頂版上因漏水而有油
漆脫落之痕跡,臥室一、臥室三頂版出現漏水等情,已如
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二樓房屋依附件所示之修
繕方法及附表所記載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修復至不漏
水狀態,即屬有據。
(五)關於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一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乙
節:
1、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修理材料依其性質,有獨立與附屬之別,若修理材料對
於物之本體而言,已具獨立存在價值,因更換新品結果,
將促成物於修繕後使用效能或交換價值之提昇,則侵權行
為被害人逕以新品價額請求賠償,與舊品相較,勢將造成
額外利益,而與損害賠償僅在填補損害之原理有違,故此
部分修復費用之請求,非屬必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
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有關折舊之意見,應係專指
此種情形而言。反之,若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
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
部者,更換新品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且市
場上復無舊品之交易市價可供參酌時,侵權行為被害人以
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償,仍屬必要與相當,無須予
以折舊。
2、本件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之修復補強項目,包括第3層
樓中樓臥室一及樓梯頂版油漆脫落處剷除並批土後重新粉
刷、臥室三頂版油漆脫落處剷除並批土後重新粉刷,並無
任何具有獨立存在價值之修理材料,尚無折舊之適用,原
告自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3、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臥室一、樓梯頂版及臥室三修
復之總修復費用為11,500元,其修復項目及費用明細詳如
附表一,此已如上述。關於其中附表一項次1「第3層樓
中樓臥室一及樓梯頂版油漆脫落處剷除並批土後重新粉刷
」修復項目費用8,000元固應由被告負擔,惟關於附表一
項次2「臥室三頂版油漆脫落處剷除並批土後重新粉刷」
之項目,因其漏水係系爭一樓房屋與系爭二樓房屋之共同
版有裂縫所致,應認此項目修復費用2,000元應由兩造平
均分擔,亦即,關於附表一項次1、2之修復費用,被告
應負擔9,000元(計算式:8,000+1,000=9,000),
原告則負擔1,000元。另關於附表一項次B廢料清理及運
什費、項次C利潤、稅捐及管理費部分,亦應依比例由兩
造分擔,亦即被告應負擔1,350元(計算式:1,500×
9,000/10,000=1,350),原告應負擔150元(計算式:
1,500×1,000/10,000=150)。準此,被告應負擔之修
復費用金額共計10,350元(計算式:9,000+1,350=
10,350)。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350元,
亦屬有據。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容屬無據。
五、綜上,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中樓之臥室一、樓梯
頂版之漏水,確係因被告所有系爭二樓房屋第4層樓中樓廚
房樓地版防水不良所致,另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第3層樓
中樓之臥室三靠近前陽台頂版之漏水,則係因兩造房屋共同
版有裂縫所致,若遇下雨則會導致頂版油漆剝落滲水。從而
,原告因系爭一樓房屋漏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二樓房屋依附件所示之修繕方法及附
表所記載之修復項目、修復費用,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以及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一樓房屋之修復費用於10,350元範圍內,
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就同一聲明,同時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乃
為重疊合併,故本件原告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
理由部分,本院自無庸再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部分予
以審究,併予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之。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即鑑定報告書附件9)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第4層樓中樓)房屋修
復項目及費用明細
┌──┬────────┬──┬──┬───┬───┬──┐
││││││││
│項次│項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備註│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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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層樓中樓廚房│1│式│6000│6000││
││防水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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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4層樓中樓廚房│1│式│16000│16000││
││磁磚施作(含敲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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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層樓中樓前陽│1│式│3000│3000││
│3│台防水施作││││││
├──┼────────┼──┼──┼───┼───┼──┤
││第4層樓中樓前陽│1│式│8000│8000││
│4│台磁磚施作(含敲││││││
││除)││││││
├──┼────────┼──┼──┼───┼───┼──┤
│A│小計││││33000││
├──┼────────┼──┼──┼───┼───┼──┤
│B│廢料清理及運什費│1│式││1650││
││(5%小計)││││││
├──┼────────┼──┼──┼───┼───┼──┤
│C│利潤、稅捐及管理│1│式││3300││
││費(10%小計)││││││
├──┼────────┼──┼──┼───┼───┼──┤
││總計││││37950││
└──┴────────┴──┴──┴───┴───┴──┘
註:上述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預估,已含材料及工資
附表一(即鑑定報告書附件11)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一樓(第3層樓中樓)房屋修
復項目及費用明細
┌──┬────────┬──┬──┬───┬───┬──┐
││││││││
│項次│項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備註│
││││││元)││
├──┼────────┼──┼──┼───┼───┼──┤
│1│第3層樓中樓臥室│1│式│8000│8000││
││一及樓梯頂版油漆││││││
││脫落處剷除並批土││││││
││後重新粉刷││││││
├──┼────────┼──┼──┼───┼───┼──┤
│2│臥室三頂版油漆脫│1│式│2000│2000││
││落處剷除並批土後││││││
││重新粉刷││││││
├──┼────────┼──┼──┼───┼───┼──┤
│A│小計││││10000││
├──┼────────┼──┼──┼───┼───┼──┤
││││││││
├──┼────────┼──┼──┼───┼───┼──┤
│B│廢料清理及運什費│1│式││500││
││(5%小計)││││││
├──┼────────┼──┼──┼───┼───┼──┤
│C│利潤、稅捐及管理│1│式││1000││
││費(10%小計)││││││
├──┼────────┼──┼──┼───┼───┼──┤
││總計││││11500││
└──┴────────┴──┴──┴───┴───┴──┘
註:上述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預估,已含材料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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