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政璜
再審被告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108年度雄
勞小字第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00元【計算式:(30
,000元×3個月)+(1,800元×3個月)=95,400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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