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相 對 人 王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怡樺於民國107年12月1日9時6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
○○路附近,與聲請人所承保、訴外人 陳慧君 所駕駛之車號
000-0000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致該車輛受損,聲請人已依保
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燕巢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
市岡山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