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高雄縣、居所係在苗栗縣(目前被告均居住在苗栗縣),而公訴人認定被告犯罪之犯罪地於起訴書上並未記載,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行為如果成罪,其地點應係在苗栗縣,是以,無論是就犯罪地、住所、居所地來看,本院均無管轄權,檢察官竟誤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