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六三九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鴻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江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