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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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姚銘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