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郭淑惠 代理人 林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2月12日(聲請人誤載為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001│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2627-8│69│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