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