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請人昱晟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代理人 黃崇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壹萬陸仟叁佰捌拾│AA三五五八一三││││限公司 張連發 │園分行││貳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