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受罰人 簡美霞 右受罰人因原告 鄭世祐 即祭祀公業 鄭源興 管理人與被告甲○○○間租佃爭議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且不從提出文書之命,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簡美霞科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又按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四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攜帶三大房之管理證明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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