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威儒
被 告 余鄭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1日上午9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12日向原告(原泛亞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使用(帳號:000000000000),
依約被告得於約定期間內動用借款,但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利息則按年利率17.75%計算。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
款,截至97年4月15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現金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約定書、一般放
款全部查詢單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黃園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