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徐純達
被    告 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泰
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育燃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03年度桃補字第
8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
國103年3月31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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