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戊○○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丙○○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被繼承人為甲○○),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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