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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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程政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
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