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柳江縣人民法院2005江民初字第
536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