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0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簽發如附表之支票二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催字第12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5年催字第12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四起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中國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5年2月23日,是至95年6月24日屆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5年9月2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5年12月13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安泰銀行桃園分行│94年9月30日│40,000元│AF0七五二四五│││1│││││一││├─┼─────────┼─────────┼───────────┼────────┼────────┼──┤│00│甲○○│安泰銀行桃園分行│95年1月20日│20,000元│AF0七一五三一│││2│││││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