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乙○○之正確地址為何(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上記載不完整),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函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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