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八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