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選任辯護人王亞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