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義務辯護人黃啟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辯護人,因被告涉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起訴之犯行,業已供述在卷。被告年輕識淺,並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犯強盜等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是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