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易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52號再審原告丙○○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丁00000000再審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2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1,006,38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6,49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