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具保人陳明輝男29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4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陳明輝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接受審判,且經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院說明,有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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