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 張金水 被上訴人神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三孃 被上訴人 蕭本融
王仁樂 吳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67,583元(1,867,583+2,300,00
0=4,167,58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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