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安
吳淑卿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吳啟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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