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黃東守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被告 陳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後,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35.5平方公尺之199/400權利及台中市○○區○○路○段○○○巷○○○號房屋199/400權利移轉(上開土地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登記為原告所有,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二、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經核原告之上開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分別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於借名登記期間,因出名人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不當得利,兩者之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顯屬有別,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關係,應合併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2,000元(計算式:總價850萬元÷總面積198.46㎡=4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含土地及建物】),則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2,907,240元(計算式:總面積138.44㎡×42,000元/㎡×權利範圍199/400=2,907,240元),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在卷為憑,是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2,907,24
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所請求之1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500元,尚須補繳25,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