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