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呂棟隆 送達代收人 吳維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元,折合銀元肆佰捌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