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送達代收人李文傑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