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1號上訴人 周誌成 被上訴人鎰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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