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0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之,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