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秉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8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5之1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4日將其收押,並經3次延長羈押。且經本院於98年11月23日裁定「被告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併限制住居於金門縣金城鎮前水頭152號,不得出境、出海。」惟被告迄未辦理具保程序,以其所涉嫌之罪為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1、2款之重罪,及金門為海島,緊鄰大陸地區,如被告未提出保證金,以擔保其於審理、執行之誠信,理應有逃亡之虞,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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