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捐助及組織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捐助章程……」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捐助及組織章程……」。又理由欄中第二項第四行關於「因捐助章程……」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捐助及組織章程……」,再第三項第二行關於「捐助章程」之記載,應更正為「捐助及組織章程……」。另原裁定附件並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