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其聲明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及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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