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 劉熙海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 律師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俐慧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王韶萱複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二週內具狀對原告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三)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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