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
字第12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大益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未扣案物品」
欄所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即如附表「價額欄」所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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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未扣案物品│價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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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一麥香奶茶TP375壹罐│壹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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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伯朗咖啡CAN240壹罐│貳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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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口可樂ZEROPET600壹瓶│貳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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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統一麥香紅茶TP300壹罐│壹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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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irwaves無糖口香糖壹包│柒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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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品客洋芋片(洋蔥口味)壹包│參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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