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4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24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
資料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前曾以書狀異議,
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其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