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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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5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零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費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
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固提出書
狀表示「欠款金額尚有爭議」等語(本院卷18頁),然未提出證
據以實其說,尚難採信,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代償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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